根据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卫计委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签发的浙价医〔2015〕137号文件精神,经医院研究决定,拟开展以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,自即日起予以公示,公示期10天。
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
以上收费项目将于公示期满开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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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市妇幼保健院
2021年2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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