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价收费项目调整公示
根据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卫计委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签发的浙价医【2015】137号文件精神,经医院研究决定,拟调整以下项目物价收费,自即日起予以公示,公示期10天。
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调整物价收费项目汇总表
序号 | 项目名称 | 项目内涵 | 除外内容 | 计价单位 | 收费标准(元) |
1 | 婴儿配方奶 | 奶液 | ml | 0.07 |
以上收费项目将于公示期满开始执行。
如有疑问请咨询:0579-83803037(物价)
0579-83803017(纪检监察)
义乌市妇幼保健院
2021年6月15日